编办概况

庄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指南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7-07 】 【选择字号:

一、经办机构
    庄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单位地址
    庄浪县编办一楼105室
   
三、受理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法人证书补领等。
   
四、办理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10〕19号)。
   
五、申办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申办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承诺时限:20天
   
七、申办材料
   
(一)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履历表);
    3、事业单位章程;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
    8、住所证明;
    9、事业单位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等。
   
(二) 变更登记
    凡涉及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发生变化的法人事业单位,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 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不同的变更事项,需提交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房产证明;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由资质认可部门和执业许可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张,同时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改变来源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必须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或审计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单位印章。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年检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上一年度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年度检验。
    在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2、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平衡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5、住所证明;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监督与管理
    庄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全县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二)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措施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不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