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关于印发《庄浪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综合股 | 发布日期:2020-02-06 】 【选择字号:

庄办发〔2016〕59

中共庄浪县委办公室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庄浪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庄浪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庄浪县委办公室 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420

庄浪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平凉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适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能需要,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第四条 依照国家规定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违反规定设置机构和增加工作人员的,财政部门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安排经费。

第五条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审批事宜,必须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家行文。

第六条 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就机构编制事宜下发的文件或召开的会议,不作为申报设置机构和核定人员编制的依据。各级各部门以行业标准、上级要求、经费划拨、考核达标、项目实施、无对应机构为由,提出增设机构和增编要求的,不作为申报设置机构和核定人员编制的依据。

编制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重点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立项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讲话材料时,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要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先由县编委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章 管理事项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事项:

(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级别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保障形式的核定、确定或调整。

(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或更名。

(三)全县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一)下列事项由县编委提请县委、县政府讨论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办审批:全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副县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更名及“三定”规定;市编委要求上报审批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县编委会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党政机关及乡镇“三定”规定;县直各部门与各乡镇的事权划分;其他需提请县委、县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三)下列事项由县编委提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报市编委(编办)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科级机构的设置、调整或更名,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

(四)下列事项由县编委会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责调整和编制核定;股级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股级机构的调整、更名及职责调整;编制分配方案,大额使用编制方案;其他需要县编委会审批的事项。

(五)下列事项由县编办办理:全县行政事业编制调整意见,县直部门和乡镇系统内编制调整及其编制使用核准,股级单位编制调整。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总量总体保持只减不增。各级党政机关的设置和调整,要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在省、市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增内设机构。新增社会公益事业事项可由现有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承担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严禁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严禁擅自提高机构规格。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设置应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党政机关要按照上级机构限额要求和履行职能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在必要时,经批准可以设置派出(驻)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参照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阶段性工作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原则上不设实体办事机构。确需设立的,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在相关部门或内设机构加挂牌子,并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按照《平凉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调整、更名及变更隶属关系等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设立、调整或撤销机关事业单位时,要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职能管理

第十五条 经市编委、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批准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具有法定效力,要严格执行。对已经撤并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恢复;实行合署办公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现有机构名称和规格,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超越职责范围、延伸管理权限。各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扩大和延伸;对“三定”规定明确取消、下放、转移的职能,要严格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原则上由一个机关承担;确需多个机关承担的,要明确分工,分清主次责任。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要适应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职能的确定,应区别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体现公益属性。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之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责必须调整:

(一)职责配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规定作出调整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有调整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责交叉,或者职责分工不明确的;

(四)县委、县政府依据法定职权要求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和调整方案时,要征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对行政机构职责配置作出新规定的,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通报机构编制部门。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要在编制总额内根据机构职能、经费保障能力、编制标准等因素确定。因工作任务增加、事业发展确需增加编制的,通过调整调剂、连人带编划转等途径,在总量内解决。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定编制,所需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调剂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党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各类专项编制要按照省、市核定的限额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实有人员与编制相对应。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合并、分设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量重新核定编制;经批准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原核定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用编计划审批制度和领导职数使用审批制度,凡超编单位人员只出不进,满编单位人员先出后进,空编单位先批后进。严禁超编、无编进人。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职能变化需要调整编制的,要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编制及其使用现状、调整理由和依据、调整建议方案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招考、招聘、选调补充工作人员,要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编制使用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补充,严禁自行招考、招聘、选调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结构化管理,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要按照核定的编制类型和结构选拔调配人员,防止混岗混编。

第三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类和辅助类人员实行“经费包干、购买服务、人员自聘、合同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人员结构比例规定核拨经费。

第六章 配合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相互协调配合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 组织部门要按照领导职数管理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限额内,选拔、调配、录用人员,配备领导干部。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机构、配置职能、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

财政部门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内,核拨人员经费。

人社部门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录用、调动工作人员,核准人员工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或调整工作人员时,先由用人单位填写《庄浪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批准;符合用编要求的,机构编制部门出具《庄浪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用人单位凭《庄浪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考录(聘用)、调入人员;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凭人员调配等函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批卡》;用人单位凭《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批卡》,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人员准入手续,办理工资审批、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到财政部门申请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县委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副科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调整、录用、调动、解聘、辞退、退休等工作由县委审批,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整、录用、调动、解聘、辞退、退休等工作由县政府审批,编制、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人员调出、退休、死亡、解聘、辞职、辞退等情况时,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持相关手续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财政部门凭人员出编手续按时核减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

第三十六条 建立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凡调整机构编制、补充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定。凡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下达人员编制使用计划、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录用调配人员、审批人员工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财政统发工资联审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人员新增、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及职务变动需调整工资时,由所在单位于当月底填写人员变动相关表册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人员编制后,再报人社部门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人社部门核定结果予以核拨人员工资和相关经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核定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

(六)机构编制统计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要定期向县委汇报全县机构编制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配备的领导干部数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

第四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定期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能调整、职能履行和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机构编制部门要将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管理权限、审批程序、办理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部门、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编制、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要对举报事项及时核实查处。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工作职责、未按规定程序使用编制、领导职数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和群团组织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